雲林縣褒忠國中圖書借閱管理辦法

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、志工憑借書證、學生憑學生證,得向本館借書。

第二條  本校圖書館借還書時間為:

        週一~週五 上午0900~1105; 下午 1405~1555

        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行通知。

第三條 圖書出借冊數與期限
    一、教職員、志工:十冊,借期三週。
       二、學生:三冊,借期二週

第四條 所借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,可續借;續借以一次為限。

第五條 借閱期間若有其他讀者預約,借閱人應於本館寄發「催還通知單」三天內歸還該書;

        若逾期未還,則比照本規則第八條處罰。

第六條 本館遇有書庫清點整理圖書時,得公告暫停借閱。

第七條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,借書人須賠償原書,如無法購得原書,依下列方

        式處理:

        一、在徵得本館同意後,以該書之新版圖書抵償,但其價格不得低於原借圖書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價。

二、以現金賠償之,其計價方式依序為:

          1、以本館記錄之購入價格,依物價指數換算其時價後之三倍賠償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 2、無法查得購入價格者,以頁數計價,中文圖書每頁三元,外文書每頁十元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無法查得頁數者,每冊一律以三百頁計算。

三、套書或叢書中之一冊,依前項以現金賠償之方式計價後,加倍賠償。

四、以現金賠償者,應於掛失後兩週內完成賠償手續;以圖書賠償者,國內出版資應於掛失後兩週內,國外出版資料應於掛失後四個月以內完成賠償手續;逾期辦理者,視同逾期還書,加計逾期罰鍰

第八條 借出圖書與預約催還圖書均應如期歸還。未如期歸還者凍結其再借閱權利至圖書歸還為止。

第九條 學生借書逾期經催還後仍未歸還者,記警告乙次,並追回借書且終止其再借閱權利一個月。

第十條 服務證或借書證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借他人,否則一經發覺,本館即停止其借閱權四週,並追還所借圖書。如轉借他人後,借出書籍有所毀損或遺失,由借書證所有人負賠償責任

第十一條 本館圖書未經完成辦理借出登記手續而自行攜帶出館,經被發現確認屬實者,視同竊書論,本館停止其該學期借書權利,收回借書證。學生移請學務處議處,教職員工移請人事室處理。

第十二條 借出圖書,未經本館許可,不得擅自翻印,如有違反著作權保護法者,讀者需自行負責。

第十三條 教職員工退休、離職、出國進修、學生畢(結)業、休學、退學,均需還清借書及罰款。凡未辦妥上項手續者,教職員工緩發證明文件;學生緩發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。

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校長同意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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